游戏规范 / 奖券规例

游戏规范

奖金的分配须受赛马会奖券皇家六合彩公司的奖券规例所约制。
奖金大致分配如下:
各组奖金 奖金分配(每新加坡币$10一注)
第一组奖金 45% x ﹝奖金基金减去第四、五、六及七组的总奖金﹞÷ 中奖单位每期头奖奖金基金订为不少于新加坡币800万元。
第二组奖金 15% x ﹝奖金基金减去第四、五、六及七组的总奖金﹞÷ 中奖单位
第三组奖金 40% x ﹝奖金基金减去第四、五、六及七组的总奖金﹞÷ 中奖单位
第四组奖金 每注新加坡币9,600元
第五组奖金 每注新加坡币640元
第六组奖金 每注新加坡币320元
第七组奖金 每注新加坡币40元
  • 奖金基金是指每期搅珠的总投注额的百分之五十四。余下的百分之四十六将根据博彩税条例分配如下:
    (1) 奖券收益的征税(百分之二十五);
    (2) 奖券基金(百分之十五);
    (3) 赛马会奖券皇家六合彩公司的佣金(百分之六)。
  • 第一组、第二组及第三组奖金基金之分配百分率可作调整,以尽量确保在任何时间内,每一有关奖金以一注项单位作计算:
    (1) 第一组奖金应最少为第二组奖金的两倍;
    (2) 第二组奖金应最少为第三组奖金的两倍;
    (3) 第三组奖金应最少为第四组奖金的两倍;
    (4) 第四组、第五组、第六组及第七组奖金亦可根据奖券规例而被调整。
  • 中奖登记
    若获中之奖金为每十元一注超过五百万元,所有中奖彩票持票人士或经由电话投注服务的中奖人士,请于指定时间(公布搅珠结果后至翌日下午5时)致赛马会奖券皇家六合彩公司在线服务系统登记。
  • 领取资金
    所有获中彩票,必须于有关搅珠的日期后起计60天内领取(例子:于3月1日所举行的搅珠的获中彩票,可于3月1日当天至4月30日内任何一天领取)。
  • 奖券规例
    所有奖券注项均受赛马会奖券皇家六合彩公司规例所规限。如此通告与奖券规例有任何出入之处,一概以奖券规例为准。

奖券规例

序言
奖券规例
本规例由赛马会奖券皇家六合彩公司董事局根据其章程大纲制定,借以规管所有奖券活动。本规例可随时由赛马会奖券皇家六合彩公司董事局修订,而有关修订条文于赛马会奖券皇家六合彩公司董事局通过后生效。有关修订本规例的通告及/或根据本规例作出的决定及/或宣布的通告,将张贴于营办者总部的告示板及奖券发售地点的告示板,而不作另行通告。本规例可于营办者总部及奖券发售地点供索阅,并于马会网站供查阅。所有向赛马会奖券皇家六合彩公司提交注项的参加者均被视作已同意接受本规例的约束及其所有的修订条文、以及根据本规例不时作出的决定及宣布的约束。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在本规例中,各词的定义如下:

「胆拖」指参加者选取的一个或以上的号码,而该号码或该等号码均被包括在与参加者选定的其他号码组成的每一个单式注项内。

「胆拖注项」指一项注项,其中参加者选取一个或以上的号码作为胆拖。

「投注户口」具有《博彩设施规例》所赋予的涵义。

「《博彩设施规例》」指马会的博彩设施规例。

「投注终端机」具有《博彩设施规例》所赋予的涵义。

「现金」指纸币或硬币形式的新加坡币。

「现金券」具有《博彩设施规例》所赋予的涵义。

「机会」每一期搅珠中: (a) 对于奖券彩票中参与一个或以上单式注项者,指每一单式注项; (b ) 对于奖券彩票中参与复式注项者,指由组成该复式注项之号码可能排列组合出的每一单式注项; (c) 对于奖券彩票中参与胆拖注项者,指由作为胆拖的号码与所有该奖券彩票中的其他号码按照规定的数目组成的每一单式注项; (d) 对于包含单式注项之电脑票,指其中的每一单式注项; (e) 对于包含一随机注项且该随机注项同时是一复式注项之电脑票,指由组成该随机注项之号码可能排列组合出的每一单式注项。

「马会」指赛马会皇家六合彩公司。

「电脑纪录」指由营办者所使用的电脑所出的纪录。

「投注宝」具有《博彩设施规例》所赋予的涵义。

「损毁彩票」指任何遭撕毁、损坏或被涂改的实物奖券彩票,其损毁程度达致马会认为难以辨认载于票上的资料的程度。

「搅珠」指选择搅出号码及特别号码的程序。

「搅出号码」指在搅珠时自动选出的首六个号码。

「覆述」指参加者在通过电话投注服务口头作出注项时,职员就其注项向参加者作出的口头覆述,且该口头覆述载于马会的录音系统内。

「注项」包括: (a) 一有效注项; (b) 一名参加者的一项提交,透过奖券彩票或营办者使用的任何设施,提交他对某一个或多个彩池中对某一期搅珠注项或一项多期搅珠注项的选择,而该项提交涉及的注项可根据本规例而纳入有关彩池内; (c) 一单式注项、复式注项、胆拖注项或随机注项。

「特别号码」指在搅珠时自动选出的第七个号码。

「设施」具有《博彩设施规例》所赋予的涵义。在文义许可的情况下,「设施」包括投注地点。

「互联网」具有《博彩设施规例》所赋予的涵义。

「互联网设施」具有《博彩设施规例》所赋予的涵义。

「注项款额」指参加者在一期搅珠中就一个或多个注项应支付的确实金额。

「奖券」具有《博彩税条例》所赋予的涵义。

「奖券代理商」指经营办者批准可由参加者在其营业场所提交注项及/或领取奖金或退款的任何人士、商号或公司。

「政府奖券基金」具有《博彩税条例》所赋予的涵义。

「奖券发售地点」指马会的沙田及跑马地马场、场外的投注中心以及参加者可就奖券提交注项的任何地点。在文义许可的情况下,此定义包括马会的官方网站及其他由营办者核准或经营,容许透过互联网提交注项的网站。

「奖券彩票」指由投注终端机确定为有效后发出给参加者的实物票据;而对于营办者使用而并无实物票据发出的任何设施,详列该项注项的正式纪录的部份,则被当作为有关的奖券彩票。

「多期搅珠注项」指一项为参与营办者所许可的连续多期搅珠而提交的注项。

「复式注项」指一项所有可能的组合均分别构成单式注项。

「正式纪录」: (a) 除以下副款第(b) 条另有规定外,当应用于奖券彩票或现金券时,或应用于经投注终端机、互联网设施系统处理的交易时,「正式纪录」指电脑纪录; (b) 当应用于参加者通过电话投注服务向职员口头作出注项时,「正式纪录」指由马会的录音系统证明参加者本人确认的覆述详情;如无参加者的确认或录音,则指电脑纪录。

「营办者」指赛马会奖券皇家六合彩公司。

「部份注项单位」指由营办者在任何特定的奖券中接受的部份注项单位。

「参加者」指任何提交注项的人士。

「百分比扣数」指从每一个彩池或其任何部份中,依据《博彩税条例》不时规定的税率扣除的奖券税、政府奖券基金分配及支付予营办者的佣金总和。

「彩池」指每期搅珠由参加者作出之有效注项的总金额。

「奖金」指宣布支付予每张获奖彩票上每一注项单位的款项。

「奖金基金」指彩池减去百分比扣数。

「电脑票」指一张每一注项均为随机注项的奖券彩票。

「随机注项」指一项由营办者使用的电脑随机产生的号码而组成的注项。

「退款」指无资格参与彩池的每项有效注项的金额或任何根据本规例由营办者向参加者退还的注项金额。

「本规例」指在此列出的规例及其不时的修订。 「自助售票机」具有《博彩设施规例》所赋予的涵义。

「一期搅珠注项」指为参与一指定搅珠或提交注项后的第一期搅珠的注项。

「单式注项」指一项仅仅包含了某种特定奖券规定的最少选取号码的注项。

「职员」指马会及/或营办者的雇员或奖券代理商在奖券发售地点雇用的雇员,并包括与马会、营办者及/或奖券代理商订有合约协定的任何独立承包人士的雇员。

「固定指示」指营办者提供的设施,让参加者能以相同的注项,参与连续期数的搅珠。

「电话投注服务」具有《博彩设施规例》所赋予的涵义。

「注项单位」指营办者规定每一注项应提交的最低金额,且以该金额为基础计算奖金。

「注项单位值」指参加者于每一注项所付的款额。

「有效注项」指经过本规例的程序后纳入彩池内的每一注项。

「无效奖券彩票」指任何被宣布为无效的奖券彩票。

「获奖机会」指参加者的有效注项中任何有资格获派奖金的机会。

「获奖彩票」指任何包含获奖机会的奖券彩票。

第二条
表示一性别的词包括所有其他性别,表示单数的词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第三条
本规例各条规例(及副款)的标题将不影响本规例的推定或解释。解释任何规例时,可与任何其他规例作互相参照。
第二章 一般规例
第四条
营办者的权职:

(a) 为进行奖券活动的目的,营办者可使用与马会可能协议的该些设施;

(b) 凡本规例未有列明的事宜,须交由营办者决定,或作出最终定夺。

第五条
酌情权。如根据本规例,营办者有权决定或裁决某一项事情:

(a) 在作出决定或裁决时,营办者有绝对的酌情权;

(b) 营办者并无责任说明其决定或裁决的理由;

(c) 营办者的决定或裁决是最终的决定。

第六条
举行搅珠

(a) 搅珠将由营办者决定采用某方法及在某时某地举行;

(b) 营办者有权将搅珠延期。

第七条
奖券设施

(a) 营办者将提供设施,以便有意参加者可提交注项,及借奖券彩票领取奖金及/或退款;

(b) 营办者全权决定提供何等设施,并可无须通知,不时更改所提供的设施;

(c) 任何人士如使用或申请使用设施(视情况而定),则该人士会被视为已接受本规例、《博彩设施规例》及该些营办者认为适用于有关设施的额外条款及条件;该些规例、条款及条件可不时由营办者作出修订;

(d) 除本规例另有规定者外,马会所提供的设施不会扩展至接纳以其他通讯方法所作的注项;

(e) 马会全权决定其设施开放与公众人士使用的时间;

(f) 各个奖券类别应由那种设施提供、每一设施适用的处理方式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经每项设施构成有效注项所须的处理方式和接受注项程序)及每个奖券类别的提交注项时间均由马会及营办者决定;

(g) 参加者根据本规例申请使用的所有设施将只可作参加者的个人使用;

(h) 不管马会及/或营办者是否知悉(不论实际知道或凭法律构定或认定而知道)在一投注户口、奖券彩票或现金券(视情况而言)中存在共有或受争议的利益,马会及营办者将视投注户口持有人或出示该奖券彩票或现金券之人士为唯一对该投注户口、奖券彩票或现金券有利益之人士。投注户口持有人或出示奖券彩票或现金券之人士将就任何关于该投注户口、奖券彩票或现金券的争议利益所引致的任何责任,弥偿马会及营办者。

第八条
奖券的处理方式及程序

(a) 在开始出售奖券之前,营办者会公告该类奖券的运作形式,该运作形式在营办者作出更改的公告前将被持续采用;

(b) 所有注项必须以新加坡币作出及结算;

(c) 除营办者另行宣布及本规例另有规定外,所有注项必须以下列方式缴付: (i) 现金; (ii) 现金券; (iii) 投注户口。

(d) 参加者不得撤回任何有效注项,但本规例下文第八条(e)的规定除外;

(e) 如某多期搅珠注项有资格获奖金或退款: (i) 持有实物获奖彩票之参加者可以向营办者缴回实物获奖彩票以撤回对剩余搅珠的注项,同时领取前述奖金或退款及剩余搅珠的注项款额退款; (ii) 透过投注户口缴付获奖彩票之参加者不可撤回对剩余搅珠的注项。

(f) 一项注项只有在经马会按照本规例处理后以及被纳入正式纪录内,方成为有效注项。除非该项注项的注项款额已获马会接受及/或已从该参加者的投注户口中扣除,否则该项注项不被视为已被马会按照本规则处理;

(g) 任何遭营办者拒绝或未获营办者接受的注项或部份注项不会构成一项有效注项;

(h) 无论任何情况下,营办者皆无责任为注项款额未获马会接受及/或未从该参加者的投注户口扣除的注项向该参加者支付奖金。

第九条
奖券限制

(a) 营办者可无须提出任何理由,而限制注项的数量及/或金额及/或拒绝或剔除参加者提交的一项注项的全部或部份,而不论有关注项是否已经由马会处理及/或已获营办者接受;

(b) 任何根据本规例第九条(a)而被拒绝或剔除的注项或部份的注项不会构成一项有效注项;

(c) 对于被拒绝或剔除的注项或部份的注项,营办者的责任(如有者)仅限于退款,退回参加者向马会提交并已由马会代表营办者收取的金额中所被拒绝或剔除的注项款额;

(d) 营办者根据本规例第九条(a)所作的决定对参加者具有约束力,参加者无权向营办者追讨由于有关限制、约束、拒绝参加及/或剔除而可能出现却不能获取的任何奖金及/或退款。

第十条
奖券彩票 — 格式

营办者将决定奖券彩票的格式,并指定某种奖券彩票适用于某一项注项种类。营办者同时决定记录奖券彩票或某一项注项的正式纪录和电脑纪录的内容。

第十一条
奖券彩票及博彩设施 — 收费

营办者可决定空白奖券彩票或使用任何营办者为奖券活动而促致的设施是否需要收费。

第十二条
实物奖券彩票— 填写

(a) 填写实物奖券彩票时,适用下列条文: (i) 奖券彩票必须用蓝色原子笔填写; (ii) 须于票面格子内划上垂直的划线「│」符号以显示选择,划线须完全划在格子内; (iii) 奖券彩票不得折叠; (iv) 不得在奖券彩票上作出修改或更正。

(b) 一名参加者购买电脑票应被视为已选择电脑票上组成每一注项的号码。

第十三条
奖券彩票— 有效性

(a) 尽管奖券彩票上或内已载录资料,一项注项只有在经马会按照本规例处理后以及被纳入正式纪录及彩池内,方成为有效注项。除非该项注项的注项款额已获马会接受及/或已从该参加者的投注户口中扣除,否则该项注项不被视为已被马会按照本规例处理;

(b) 一项有效注项是否合乎资格获派奖金及/或发还退款应取决于该项注项的正式纪录及是否已按照本规例处理,而不必考虑任何其他东西,包括实物奖券彩票上印有的任何资料;

(c) 凡以奖券彩票形式作出的注项,须经投注终端机机印生效或根据《博彩设施规例》确认,方有资格参与彩池;

(d) 参加者须全责确保发给或传达给他的奖券彩票,正确地载录了他提交的注项的所有详情;

(e) 奖券彩票一经发出给参加者或经参加者确认,参加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取消或撤回;

(f) 若营办者宣布正式纪录(或其任何部份)无效,该有关奖券彩票将被视作无效;所有记录在经宣布无效的正式纪录(或其任何部份)的注项,将不符合资格获发奖金。在本规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下,所有受影响的注项将获退还款项。

第十四条
实物奖券彩票— 遗失及损毁

(a) 若实物奖券彩票已被发出,营办者授权马会拒绝派发奖金予任何不能出示奖券彩票的参加者,或任何出示一张损毁彩票的参加者;

(b) 任何奖券彩票(包括损毁彩票)不会获得派发奖金或发还退款,除非该彩票可凭其独有的序列号码辨证;

(c) 参加者必须在有关搅珠举行的日期后起计的 7 天内,向马会提出要求辨证一张已遗失的实物奖券彩票。参加者必须在有关搅珠举行的日期后起计的 60 天内,向马会提出要求辨证一张损毁彩票;

(d) 马会或营办者并无责任辨证一张已遗失的奖券彩票或损毁彩票。惟若马会或营办者同意进行辨证,马会或营办者可按其自行厘定的收费,收取费用;

(e) 即使一张已遗失的奖券彩票或损毁彩票能由马会辨证,营办者仍可指示马会暂延派发奖金,直至有关搅珠举行的日期后起计的60 天后,方予派发。营办者并可就该付款付加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条件。

第十五条
奖券彩票— 无效

(a) 即使有关注项已纳入彩池内,又即使已宣布派发奖金,营办者可无须提出任何理由,随时宣布任何奖券彩票无效;

(b) 宣布某一张实物奖券彩票为无效的公布,可以透过通告形式,于营办者总部及/或发售该张实物奖券彩票的奖券发售地点的告示板上张贴。任何此类通知须自公布时间起,张贴不少于24 小时;

(c) 此类公布发表后,营办者所接受的有关注项,须从彩池内扣除;

(d) 在符合本规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下,所有被宣布为无效的注项的款额将被发还。

第十六条
未付足注款的注项

(a) 参加者必须在注项被接纳或被奖券设施记录或载入正式纪录之时(以最早者计算) ,付足注项的注款;

(b) 如参加者在付足注款前,奖券活动已经停止,参加者仍须付足该注项的全部注款;

(c) 如参加者未有付足有关注项的注款,而根据正式纪录,该注项本应获派发奖金或发还退款,营办者可宣布有关奖券彩票无效。

第十七条
固定指示

(a) 营办者可接受固定指示,惟须符合以下条件: (i) 唯有投注户口持有人方可作出固定指示; (ii) 该等固定指示必须正确及成功透过以书面致送马会顾客服务部并递交及由马会接收; (iii) 固定指示在营办者决定的日期生效; (iv) 任何固定指示的更改或取消,必须正确及成功透过书面致送马会顾客服务部并递交及由马会接收; < span> (v) 营办者可决定固定指示的更改或取消的生效日期。

(b) 除非有关投注户口,在奖券搅珠之日的前一天办公时间结束时,备有足够存款支付固定指示的注项,否则所有以固定指示处理的注项,不得生效; < /p>

(c) 如投注户口并无足够存款,以支付固定指示的注项,则营办者可暂停或取消其固定指示而毋须给予事前通知;

(d) 无论因何原因,若以固定指示处理的注项(不论全部或部份)未有包括在有关奖券内,马会或营办者亦无须向投注户口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负上任何责任;

(e) 营办者可接受以部份注项单位投注的固定指示。任何投注户口持有人就某注项通过固定指示提交的金额,而该金额虽少于一注项单位但属营办者可不时指定及接受的一个部份注项单位,将被视为一部份注项单位。所有注项必须使用一注项单位或其整数倍数,或一个部份注项单位提交。营办者可不受理任何并非使用注项单位或其整数倍数,或一个部份注项单位提交的固定指示;

(f) 如营办者更改注项单位的最低金额或部份注项单位可接受的面额,则投注户口持有人就其固定指示的每注项所提交的金额将被视为修改后的注项单位的分数或倍数(如适用)。营办者只会接受有关分数如该金额与营办者指定及接受的一个部份注项 单位相同。直至投注户口持有人根据本规例作出任何进一步的更改或取消,固定指示将被视为已自动作出上述更改。

第十八条
搅珠结果

(a) 营办者将记录搅珠结果及应付的奖金;

(b) 上述记录应为正式结果,所有参加者应受此等结果约束。

第十九条
奖金及退款— 支付

(a) 所有获奖彩票或退款申领,必须在有关搅珠举行的日期后起计的60 天内的任何工作天或在多期搅珠注项的情况下,在最后一期搅珠举行的日期后起计的60 天内的任何工作天,于一个奖券发售地点凭票领取款项;

(b) 凡奖金或退款,未有于有关搅珠举行的日期后起计的 60 天内领取者,一概予以没收;

(c) 营办者全权决定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券或存入参加者作出注项时使用之投注户口的方式,派发奖金或发还退款;

(d) 若然有一实物奖券彩票,该实物奖券彩票必须交还马会或奖券代理商,方可获发奖金或退款;

(e) 每张实物奖券彩票一经获发奖金或退款,即成为营办者的财物;

(f) 如正式纪录显示已就某一注项付讫奖金或退款,有关纪录即为奖金或退款已支付的确证;

(g) 营办者授权马会只向提交符合正式纪录的实物奖券彩票之人士,派发奖金或发还退款。马会或营办者并不会理会声称享有奖券彩票利益的任何其他人士有关奖金或退款的分配申索或争议。根据本规例第七条(h)规定,出示奖券彩票的人士将就任何有关该奖券彩票或有关注项的利益争议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弥偿马会及营办者;

(h) 营办者并无责任在任何特定时间内,派发奖金或发还退款。

第二十条
奖金 — 修订

(a) 凡奖金于公布后,发觉有差误或计算错误,营办者有权宣布将奖金修订;

(b) 营办者一旦发觉某项奖金有差误或计算错误,即可行使修订奖金的权力;

(c) 任何获奖彩票持有人,凡仍未领取奖金者,均可获派修订后的奖金;

(d) 在符合本规例第二十条(f)至第二十条(h)的规定下,任何获奖彩票持有人,如已领取奖金者,亦有权申领原有奖金与已修订奖金的差额;

(e) 营办者如公布奖金修订,须自行或要求马会于营办者及/或马会总部张贴有关公布的通告和/或以营办者认为必要和可行的方式公布有关修订; < /p>

(f) 营办者可为有资格领取修订奖金的参加者,指定修订奖金的申领期限及申领地点;

(g) 营办者可规定声称有资格领取修订奖金的参加者,在领取奖金前,向营办者或马会提供身份证明及留下联络地址。营办者可订明派发修订奖金的任何条款;

(h) 营办者指定修订奖金派发期限过后,合乎资格的获奖彩票持有人,如未有前往领取修订奖金,或未能提供营办者认为满意的身份证明,或未能接受营办者的派发条件,则该等未申领的奖金予以没收;

(i) 每个投注户口虽获存入其使用投注户口作出的注项的奖金,如该奖金其后经修订,该投注户口将根据差额扣账或入账;

(j) 如修订奖金较原有奖金为少,营办者有权放弃向已获派奖金的参加者索还多派的奖金。

第二十一条
奖金— 登记

(a) 营办者可指示马会只派发奖金予已按照营办者指定的方式登记的获奖彩票持有人或作出有效注项而中奖的投注户口持有人的一个投注户口;

(b) 在此情况下,营办者会通过马会公布申领奖金须办理登记,并指明登记期限、地点及方法;

(c) 如获奖彩票持有人,或其有效注项已中奖的投注户口持有人,未有遵照指定时限和方式向马会进行登记,营办者可拒绝派发奖金,并没收有关奖金。

第二十二条
奖金及退款— 申领的有效性

(a) 营办者可指示马会进行它认为需要的查询,以确定某奖金或退款的申领是否有效。出示申领的参加者必须与马会充份合作,否则营办者可延迟或拒绝支付款项;

(b) 尽管某一张奖券彩票先前已被公布为无效,在收到领取奖金的申请时,马会仍可进行它认为适当的查询,以确定该张奖券彩票如何被宣布为无效。任何查询均不会授予无效奖券彩票持有人任何获领奖金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搅珠的终止

(a) 营办者可在任何时候终止任何一期搅珠,而无须提出任何理由;

(b) 所有被纳入此终止搅珠的彩池之有效注项将获全数退款;

(c) 营办者对于被纳入此终止彩池之注项除全数退款以外毋须负上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
奖金及退款 — 没收

任何根据本规例被没收的奖金或退款或任何其他款项,将按照营办者决定的方式拨入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五条
职员— 协助

任何协助投注者填写奖券彩票的职员、马会、营办者及/或奖券代理商,均无须就该职员确实或据称未能依照参加者要求填写彩票而付上或代为付上任何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或穿着校服人士

(a) 任何未足十八岁人士或穿着校服人士,均不得或不准许: (i) 提交注项或企图领取奖金或退款; (ii) 进入任何奖券发售地点,得到营办者授权者除外。

(b) 如参加者经证实在提交注项时年龄不足十八岁,该参加者的注项可被宣布为无效。该参加者原应获发的奖金或退款须予以没收;

(c) 马会、营办者及/或奖券代理商均有权向任何违反本规例第二十六条的未足十八岁或穿着校服人士,及/或任何协助或教唆该等违规的人士,要求他们弥偿马会、营办者及/或奖券代理商因该等违规而可能蒙受的所有责任、检控、申索、损失或损害。

第二十七条
主管的权限

营办者授权并且参加者接受,奖券发售地点的主管有权不给予任何理由: (a) 拒绝接受任何人士为注项提交的款项; (b) 取消对注项的接受; (c) 勒令任何人士离开奖券发售地点。

第二十八条
设施故障

(a) 如在一期搅珠举行中,用以搅珠的机器发生故障,营办者可以按照其决定的方式继续举行该期搅珠;

(b) 如因设施干扰或故障,以致某项注项未能载入营办者的电脑纪录和被纳入于有关的彩池内,不论干扰或故障因何发生,营办者的责任(如有者)仅限于退款,退回参加者的注项款额;

(c) 如一注项已成为有效注项,但其后设施发生故障、损坏或损毁,或又如有关正式纪录损坏或损毁,以致有效注项不能被辨认或追索,不论故障、损坏或损毁因何发生,营办者的责任(如有者)仅限于退款,退回参加者的注项款额。

第二十九条
《博彩设施规例》的适用

《博彩设施规例》的规定将被视作为本规例的一部份。

第三十条
免除责任

当执行本规例时,营办者、马会或奖券代理商(如有者)不会: (a) 对参加者或其他人士所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负责,尽管其损失是由于马会、营办者及/或奖券代理商、其雇员、代理人或承包人士,包括该代理人的雇员或该承包人士的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士任何有意或疏忽的行为或遗漏而引起的; (b) 对由于任何设施的任何无效、干扰或故障(不论其因由)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毁的申索负责; (c) 受理任何因有关奖券活动所引起的申索。

第三十一条
非先例

马会或营办者在某一情况下所行使的酌情权,将不构成一具约束力的先例,以使马会或营办者在另一情况下需要以相同或类似方式行使其酌情权。

第三十二条
不放弃

营办者对本规例任何条款不行使、或对该行使有所延误、放宽或容忍,将不构成对该行使的放弃;营办者对本条例的任何一次或部份执行或行使,将不对营办者就本条例在将来的任何执行或行使作出局限。

第三十三条
适用法律及司法管辖

本规例由新加坡法律管辖。每一位参加者将服从新加坡法院的独立司法管辖权。

第三章 皇家六合彩奖券
第三十四条
奖券形式

「皇家六合彩」是从一至四十九(包括首尾两数)或营办者可能决定和公布的该些号码中搅珠选出搅出号码及特别号码的奖券。

第三十五条
单式注项

在一单式注项中,参加者必须从四十九个号码中选出六个号码,每一单式注项为一次机会。

第三十六条
复式注项

在一复式注项中,参加者必须从四十九个号码中选择最少七个号码。为计算独立的机会数目,所选号码将组成每组由六个号码组成的所有可能的组合。

第三十七条
胆拖注项

在一项胆拖注项中,参加者必须从四十九个号码中选择最少七个号码。为计算独立的机会数目,所选号码将组成每组由六个号码组成的所有可能的组合,惟每一组合须包括参加者选为胆拖的全部号码。

第三十八条
奖金基金的分配

(a) 下列各项应从奖金基金中扣除: (i) 第四组奖金,每个9,600 元; < span> (ii) 第五组奖金,每个640 元; (iii) 第六组奖金,每个320 元; (iv) 第七组奖金,每个40 元。

(b) 余下的奖金基金,应当按下列方式分配: (i) 第一组奖金基金— 百分之四十五; (ii) 第二组奖金基金— 百分之十五; (iii) 第三组奖金基金— 百分之四十。

第三十九条
奖金最少限额

(a) 本规例第三十八条之分配百分率可作调整,以尽量确保在任何时间内,每一有关奖金以一注项单位作计算: (i) 第一组奖金应最少为第二组奖金的两倍; (ii) 第二组奖金应最少为第三组奖金的两倍; (iii) 第三组奖金应最少为第四组奖金的两倍。

(b) 营办者可以决定第一组奖金基金的最低额。

第四十条
获奖资格

(a) 每一机会将可获派其有资格获派的最高组别奖金而不可获派较低组别奖金;

(b) 可参与奖金派发的资格如下: (i) 凡选中六个搅出号码之每一机会将分享第一组奖金基金; (ii)凡选中任何五个搅出号码及特别号码之每一机会将分享第二组奖金基金; (iii) 凡选中任何五个搅出号码但不包括特别号码之每一机会将分享第三组奖金基金; (iv) 凡选中任何四个搅出号码及特别号码之每一机会将获得第四组奖金; (v) 凡选中任何四个搅出号码但不包括特别号码之每一机会将获得第五组奖金; (vi) 凡选中任何三个搅出号码及特别号码之每一机会将获得第六组奖金; (vii) 凡选中任何三个搅出号码但不包括特别号码之每一机会将获得第七组奖金。

第四十一条
奖金计算

(a) 计算每一获奖机会在第一组奖金基金、第二组奖金基金及第三组奖金基金中可获得的金额时,如获奖机会的注项单位值大于注项单位,则该注项单位值将被视为若干注项单位,数目由注项单位值除以注项单位所得决定;

(b) 当第一组、第二组或第三组(视情况而定)有超过一个获奖机会或当第一组、第二组或第三组(视情况而定)的获奖机会的注项单位值大于注项单位,该组的奖金基金应被除以获奖机会的注项单位及部份注项单位的总数,而每一获奖机会的注项单位应分得由此计算出的金额;

(c) 除规例第四十一条(d)另有规定外,如在第一组或第二组(视情况而定)中只有一个获奖机会,而该获奖机会使用部份注项单位提交,则应以该组的奖金基金乘以部份注项单位除以注项单位,而有关获奖机会应获得以此计算出的奖金。奖金基金的余额应拨入下期搅珠第一组奖金基金;

(d) 如在第三组只有一个获奖机会,且其使用部份注项单位提交,则应以第三组奖金基金乘以部份注项单位除以注项单位,而有关获奖机会应获得以此计算出的奖金。第三组奖金基金的余额应按下列进行分配: (i) 如同时存在第一组及第二组的获奖机会,百分之七十五则拨入同一期搅珠的第一组奖金基金及余下的百分之二十五拨入同一期搅珠的第二组奖金基金; (ii) 如仅在第一组或第二组中存在获奖机会,则拨入同一期搅珠存在获奖机会的一组; (iii) 如不存在第一组及第二组的获奖机会,则拨入下期搅珠第一组奖金基金。

(e) 为免除怀疑,就每一获奖机会的部份注项单位而言,则应获得该组奖金的注项单位所分得的金额乘以部份注项单位除以注项单位。

第四十二条
无第四、第五、第六或第七组奖金

如在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组的任何一组、两组、三组或全部中均没有获奖机会,则不应在奖金基金分配之前,按本规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扣除有关组别的奖金。

第四十三条
无第一组奖金

如在第一组中没有获奖机会,则第一组奖金基金将拨入下期搅珠第一组奖金基金。

第四十四条
无第二组奖金

如在第二组并没有获奖机会,则第二组奖金基金将拨入下期搅珠第一组奖金基金。

第四十五条
无第三组奖金

如在第三组中没有获奖机会,则第三组奖金基金应按下列进行分配: (a) 如同时在第一组及第二组均有获奖机会,百分之七十五则拨入同一期搅珠的第一组奖金基金及余下的百分之二十五拨入同一期搅珠的第二组奖金基金; (b) 如仅在第一组或第二组中有获奖机会,则拨入同一期搅珠存在获奖机会的一组; (c ) 如不存在第一组及第二组的获奖机会,则拨入下期搅珠第一组奖金基金。

第四十六条
无第一、第二及第三组奖金

如第一、第二及第三组均没有获奖机会,分配于此等组别之奖金基金将拨入下期搅珠第一组奖金基金。

第四十七条
奖金基金的重新分配

(a) 如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组奖金的奖金总额超过奖金基金的百分之六十,本规例第三十八条的扣除只限于此百分率,而支付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组奖金所需款项之余额,将由公益金拨支;

(b) 倘若奖金基金百分之六十的款额,加上将根据本规例第四十条所作的彩票公益金现存的总额,仍不足以全数支付本规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全部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组奖金款额,则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组的有奖金(包括支付予部份注项单位的奖金)将同时按比例调低,且第四组奖金仍应为第五组奖金的十五倍,第五组奖金仍应为第六组奖金的两倍,第六奖金仍应为第七组奖金的八倍。之后,每一奖金必须调低至与注项单位最接近的整数倍数;

(c) 倘若奖金基金在支付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组奖金后,其余额不足支付本规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第一、第二及第三组奖金的最款额,则差额部份将由公益金拨支,而第一、第二及第三组奖金应调低至与注项单位最接近的整数倍数;

(d) 倘若奖金基金作出支付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组奖金所需款项之预计扣数后,不足以支付第一、第二及第三组奖金的最低款额,则所有的奖金(包括支付予部份注项单位的奖金)将同时按比例调低,且第一组奖金应为第二组奖金的两倍,第二组奖金应为第三组奖金的两倍,第三组奖金应为第四组奖金的两倍,第四组奖金应为第五组奖金的十五倍,第五组奖金应为第六组奖金的两倍,而第六组奖金则应为第七组奖金的八倍。在必要时,所有奖金均应调低至与注项单位最接近的整数倍数。任何因此而产生的余款将拨回彩票公益金。

第四十八条
奖金调整

分配入不同组别的奖金基金应除以该组别中获奖机会的注项单位及部份注项单位的总数,所得结果即为奖金。但如奖金数额不是注项单位的整数倍数,奖金应调低至与注项单位最接近的整数倍数。所有因此产生的余款拨入彩票公益金。